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乡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村**组,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7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陕******号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西乡县**镇**街中段时,其车逆向驶入路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倒地受伤。后杨某某拔打了“120”急救电话,其亲属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杨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待,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诊断张某某已死亡。经陕西省西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的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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