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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帆)(公开版)_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铁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滨区******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4月初(禁渔期),被不起诉人杨某受陈某某之邀,先后三次伙同他人在汉江流域岚皋县*****村叶家湾段使用抬网非法捕鱼,所得渔获物均用于喂养陈某某养殖的鲶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伙同他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且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投放鱼苗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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