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2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镇**村**组沿河县甘溪镇共甘村船柱组,于2020年9月1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晚11时许,因杨某超、杨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蔡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沿河县**镇**村沿河县甘溪镇李户村的公路上发生刮擦,后双方发生纠纷,杨某超电话邀约杨某某到现场。杨庆某某到达现场后,与杨某超、杨某某一起殴打蔡某,被在场人拖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杨忠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杨某某杨忠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另双方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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