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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文立)(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现住榕江县**镇**街道**小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9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自己的妻子田某、一郭姓朋友在自家位于榕江县**街道**小区**房的家中吃饭喝酒,其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用了两杯家酿米酒。之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6月7日凌晨0时30分许,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贵HS****的小型轿车,搭载自己的妻子田某到位于榕江县**村**组的潘某某家中就之前的一些琐事进行商谈,后因商谈不成,杨某某打了潘某某脸部一拳,潘某某报警处理,榕江县车江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身上酒气较重,随后将该案移送榕江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7.21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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