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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日江)(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乡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租住西乡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洁,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陕F****号小型汽车由西乡县**镇往西乡县城方向行至316国道2048KM处,车辆驶出路左外与行人岳某某发生碰撞,致岳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陕西省西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系车祸所致头颅爆裂而死亡。西乡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岳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死者岳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能靠右行驶,且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事故发生后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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