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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朝忠)(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南充市高坪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姚某某、冯某某、被害人胡某某四人在高坪区吴某某开的茶坊内打长牌,在打牌的过程中,杨某某因“包牌”犯规需赔三家而不愿意赔,与胡某某发生口角争执、抓扯,抓扯至茶坊门口后,杨某某拿了一条木凳朝胡某某上半身打去,胡某某用左手抵挡,木凳打在胡某某左手上致其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撕脱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鉴定:胡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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