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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2〕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8*********族,小学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社区**组**号现住同上2022年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月8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陕F6****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至汉台区宗营镇褒汶路中心卫生院门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陕西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已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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