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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巷**号大院**号**房,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03时22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文光一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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