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33岁,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街道**村***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晚,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大众牌照为贵J0****小型轿车由长寨街道雷坝村方向往长顺县城方向的县道上行驶,22时05分许,该车行驶至长顺(Y501)至白云山镇2公里加200米(小地名:火连邦)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杨某某到长顺县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液样品,并将血液样品低温冷藏保存于长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物证室。长顺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6日送杨某某的血液样品到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69mg/100ml,为醉酒驾驶状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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