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张习军,系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杨某某通过“平头哥”代理的手机软件金鼠送福赌博,几天后“平头哥”发展杨某某做该软件的代理,并承诺给予其35%的佣金。杨某某在得到“平头哥”给的软件账号后,通过微信招揽了郭某某、余某某等五六名赌客,在赌客注册金鼠送福的账号后,由赌客将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其又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将赌客的赌资兑换成游戏里的金币,赌客就通过金币在金鼠送福的软件里自由选择房间赌博。赌客的上下分兑换都由杨某某通过微信及软件账号,直至2020年5月中旬,因参赌的人员变少杨某某便将软件卸载不再经营。后经公安机关统计参赌人员张某某、余某某、郭某某三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微信电子账单,杨某某的涉案赌资为124075元。
2020年6月15日13时许,杨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北街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9月27日,杨某某的家属主动将58135元赃款退到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赃58135元,同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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