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4********,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通过手机软件“开心好友棋牌”APP开设网络赌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杨某某邀约赌客熊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该平台上赌博,开设赌场期间,杨某某通过连续邀约赌客参与赌博,为赌客提供上分、下分服务并从中参与利润分成。至本案案发,杨某某非法获利11269.12元,涉案赌资为111700元。现其家属已退赃11270元。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自首,其家属已将其犯罪所得进行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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