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里**。2013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窜至安顺市开发区富强路预谋实施盗窃,见被害人某某乙开设于该处的金富足足疗店的后门打开,**店**休息室,杨某某在休息室内翻找财物时,被某某撞见,某某便大声呼救并拉住门锁,杨某某用力打开房门准备逃跑,被赶来的同事某某、某某、罗某某控制,在控制的过程中杨某某极力反抗,当场使用暴力殴打某某等人,后被在场群众控制后移送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盗窃得财物,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