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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梅州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号金辉**居**栋***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花园*****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梅州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该公司期间,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12月21日承包河源市**有限公司的梅州***装修工程、梅州**有限公司的梅州***购物中心部分公共区域工程,两个项目均于2019年5月完工,且两发包公司已经将工程款结清。2019年12月2日,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被害人吴某某、姚某某等工人的欠薪投诉。经查,梅州市**有限公司拖欠吴某某、姚某某等14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63980元。2019年12月18日,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了“梅区人社监改令字[2019]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2020年1月8日,公安机关立案。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传唤到案,同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付清了拖欠14名工人的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鉴于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并付清拖欠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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