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3********,苗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独山县**医院院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镇**村**组,住独山县**镇**会**路**医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系独山县**医院股东,肖某某与其他股东将**医院托管给杨某某经营管理,杨某某担任**医院院长。因双方发生托管费纠纷,被害人肖某某于2020年5月4日9时30分许到**医院张贴暂停营业公告,杨某某看见后便用拳头打向肖某某,导致双方互殴,造成肖某某受伤,经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达轻伤二级。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独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有效,杨某某向肖某某支付托管费三万三千元,赔偿肖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万元,肖某某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双方和解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协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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