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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盗窃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现住贵州省江口县**乡**街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来到铜仁市碧江区**市场附近,进入被害人杨某乙经营的副食店内秘密将杨某乙放在摊位上的挎包盗走,后将盗窃的挎包内的1300元现金拿走后扔掉挎包。案发后,杨某甲于同日1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1300元,且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盗物品已退还给被害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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