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时29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黑色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兴安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爱民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法医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67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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