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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到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甘塘村使用毒药毒死被害人方某家门口的三条狗,准备将毒死的狗偷走时被放开云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狗价值3247元。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杨某造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鉴于杨某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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