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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西秀区西航办事处**********,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开车经过西秀区北山小区路口停车时,见停在旁边的被害人赵某的车车门未关,赵某的包掉在车旁边地上,杨某便将赵某包里的部分现金2000元人民币及一部白色VIVO牌智能手机盗走,并将包扔回赵某车上。2018年2月19日杨某到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投案自首,并将所盗取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将所盗取的财物如数归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事和解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我院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按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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