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2〕7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7022002********,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2022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31日凌晨4、5点钟,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安某某(另案处理)、白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合谋盗窃“**酒吧”内的财物。由白某某驾驶一辆老年代步车将李某某、安某某、杨某某到汉台区“**酒吧”附近,杨某某将之前自己在酒吧上班时所用钥匙交给李某某,让李某某去实施盗窃。白某某、安某某、杨某某三人负责外围放风,李某某到“**酒吧”门口,发现钥匙无法打开房门,便来到酒吧楼下的一家超市门口,发现超市没有监控,周围也无人路过,便用手将超市卷闸门强行抬开后向白某某、安某某、杨某某汇报该超市可以盗窃,白某某、安某某、杨某某三人便让李某某去盗窃超市内的财物,白某某并给李某某一个打火机用于盗窃时照明使用,后李某某进入将该超市,将超市中抽屉内的1700元钱及货架上的7、8条香烟(品牌:小熊猫、贵烟、宽窄、长丰)盗走后,白某某开车带3人逃离现场,来到白某某家中。白某某让李某某分给他现金1000元及两条小熊猫,分给安某某300元钱及一条贵烟,分给杨某某宽窄香烟一条,剩余400多元现金及香烟被李某某拿走。所盗窃财物均被四人挥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3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前科,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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