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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永刚)(公开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汉族,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77********,初中,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黑池镇******,住合阳县城关镇北大街**巷,2023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5月14日2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合阳县梨花苑*区”**烧烤“饭店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红黑色“**110”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山西路**小区门口附近道路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合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管,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委托人送检的标有“杨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2.6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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