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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洪武)(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男,3*岁,汉族,公民身份证号:51390219**********,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号,现住贵州省独山县******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21时26分许,杨**饮酒后驾驶贵J3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独山县**寨方向往独山县**路方向行驶,行驶至独山县**大道**花园路口20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陆**证言;3.杨**的供述;4.黔名鉴【2021】毒鉴字第0486号时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其是退役军人,未有加重处罚情节,结合其酒精含量为121.47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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