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51959********,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清镇市**村医生,在2013年1月杨某某乡村医生证书过期,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仍在民乐村从事非法医务活动。2015年5月22日、8月27日,原清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清镇市卫生健康局)执法检查中,在清镇市红枫湖镇民乐村新院组杨某某家中两次查获其非法行医行为,对杨某某作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11月3日,原清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检查中,在清镇市红枫湖镇民乐村新院组查获杨某某在马某某家从事非法行医行为,对杨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4日,清镇市卫生健康局执法检查中,在清镇市红枫湖镇民乐村新院组杨某某家中查获杨某某为病人诊治的非法行医行为,将杨某某非法行医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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