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某某前科。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贵J8****号小型面包车由贵定县北站方向往贵定中学方向行驶,于当日20时35分行驶至贵定县东兴北路(第五小学路口)10米处时,被贵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关中队执勤民警拦查,经对杨某某做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民警随即将杨某某带至贵定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2.46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也未造成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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