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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超)(公开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1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晚11时许,因杨某某、杨某乙驾驶的车辆,与蔡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沿河县**镇**村的公路上发生刮擦,后双方发生纠纷,杨某某电话邀约杨某甲到现场。杨庆到达现场后,与杨某某、杨某乙一起殴打蔡某某,被在场人拖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另双方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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