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刑不诉〔2024〕1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鼎市**街道**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4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前街道**小区出发,途经**桥头路段被福鼎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0mg/100ml。
2024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吹气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70mg/100ml,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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