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雷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3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粤G*G3*1号小型轿车搭载同村人从湛江市返回雷州市,行驶到701县道雷州市覃斗镇凌西村路段处时,碰撞到正在该路段同向行走的行人吉某某,造成被害人吉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抢救无效死亡及粤G*G3*1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林某某及时报警。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林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吉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双方申请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进行自愿调解,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亲属赔偿金1084800.00元及丧葬费53300元,两项合计1138100元人民币,且全部履行完结,取得被害人亲属书面谅解。被害人亲属书面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林某某于2020年6月3日到雷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粤G*G3*1涉案小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赔偿凭证、申请书、调解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柯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认罚,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