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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2020年8月19日因故意伤害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因患有冠心病转至安顺公安监管医院接受治疗

辩护人赵某,贵州诚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同村村民,并有亲戚关系,素无仇怨。2020年6月16日柯某某妻子严某某到陈某某家索要赌债300元(陈某某在柯某某家娱乐室打麻将输的钱),陈某某偿还赌债后,与严某某口角上有些不愉快。6月18日晚,陈某某在外饮酒后与妻子黄某某到柯某某位于西秀区**镇**村**组**号的家中讨要说法,刚一进门,柯某某、陈某某即发生互殴,柯某某、陈某某均持柯某某家木质板凳互殴对方,造成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打架声惊动四邻,旁人劝阻后报案至公安机关。

2020年8月18日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损伤为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左侧筛骨纸板骨折,综合评定陈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8月19日柯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11月19日柯某某妻子严某某与陈某某妻子黄某某,分别代表二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由陈某某赔偿柯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双方分别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柯某某、陈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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