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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柳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62岁,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为了种植板栗树,于2020年3月21日1时许来到独山县**镇**村**组小地名叫“**”的地里,将之前割下的杂草堆在地里点燃焚烧,因风大引发山林火灾,随后在现场用树枝打火,其儿子柳某甲发现火灾后前来参与打火并打电话报警。经贵州嘉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林业技术人员勘验,该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84公顷,损失林木蓄积340.0立方米,直接损失233948元,间接损失31447.59元,马尾松林木损失株数为1363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在现场被民警带走,事后其进行树苗种植,与受损农户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与受损农户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一次性塑料气体打火机一只予以收缴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00年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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