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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桂某)(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另案处理)将盗窃所得的价值人民币25484元的三个铜鼓转移至安顺市红村附近,并打电话给收购废旧的被不起诉人桂某,桂某在明知三个铜鼓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650元收购三个铜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追回赃物挽回损失,退缴赃款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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