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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伦发)(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1年1月20日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H57J**号牌小轿车途经肇庆市古塔北路时被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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