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梁*友,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7**09****,布依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住长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惠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梁*友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JVY**0号小型轿车从长顺县**社区方向往惠兴高速摆所收费站方向行驶,准备经摆所收费站(长顺县境内)进入惠兴高速主道,行驶至惠兴高速29KM处(摆所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后抽取梁*友血样,于2020年7月26日将血样送到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血样乙醇含量为86.80mg/100ml。
本院认为,梁*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经鉴定乙醇含量为86.8mg/100ml,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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