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母光健)(公开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保利未来城市********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母某某饮酒后持A2D型驾驶证驾驶贵C*****号小型轿车,由汇川区洗马路经官井隧道沿银河路行驶,在行驶至共青大道格兰云天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为102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鉴定母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47mg/100ml。

本院认为,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