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56********,土家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兴仁市**局退休职工,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市,住兴仁市**街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EP****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杨泗屯经兴仁大道往桃园小区方向行驶,21时34分,行驶到**道**路路口50米(小地名:兴仁市人民医院)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215mg/100ml。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毛某某体内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40mg/100ml。案发后,毛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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