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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绰号才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办事处川硐居委会***号。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彭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称铜仁市碧江区川硐办事处川硐居委会**组有村民非法持有火药枪。2019年6月19日川硐派出所民警到**组开展相关法律宣传工作,2019年6月20日毛某某主动将其持有的火药枪(一支)上交到川硐派出所,2019年7月2日经铜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公安机关扣押的一支火药枪依法应当没收并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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