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5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家饮酒。2020年7月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冀B*****号二轮摩托车沿遵宝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宝线南环路赵庄口(遵宝线40公里200米),遇苏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使,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江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1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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