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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汤纯)(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溪县院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16时50分,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粤GXZ8**小型普通客车沿375省道从江洪往河头方向行驶,行至375省道21公里110米路段(即河头镇政府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由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陈某甲、陈某乙受伤,陈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于2019年3月19日被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汤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以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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