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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4********,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现租住于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村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窜至安顺市西秀区**镇虾**村**号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盗窃走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马犬一只。

2020年4月22日晚22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村出租屋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5日,汪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王某某出具谅解书自愿谅解汪某某。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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