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汉族,中专文化,打工,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园**栋**单元***室。2005年7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饮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抽血检测,其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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