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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沙力旦那提·托尔洪)(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特检刑不诉〔2024〕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托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7********0027,哈萨克族,专科毕业,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罪,经特克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月29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阿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 . 2022年11月,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以“帮助他人修复银行征信,解除银行贷款逾期而进入银行卡黑名单记录”为由骗取了被害人俄某某克·买某某2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经过特克斯县公安局退还被害人损失2000元,被害人俄某某·买某某的所有经济损失已退还。

2023年1月,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以“帮助他人修复银行征信,解除银行贷款逾期而进入银行卡黑名单记录”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库某某·玛某某3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经过特克斯县公安局退还被害人损失3000元,被害人库某某·玛某某的所有经济损失已退还。

2023年1月,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以“帮助他人修复银行征信,解除银行贷款逾期而进入银行卡黑名单记录”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吐某某·得某某3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经过特克斯县公安局退还被害人损失3000元,被害人吐某某·得某某的所有经济损失已退还。

2023年4月,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以“帮助他人修复银行征信,解除银行贷款逾期而进入银行卡黑名单记录”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那某某·托某某8000元。被害人那某某·托某某报案后,于2024年1月27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通过微信退还被害人那某某·托某某损失8000元,被害人那某某·托某某的所有经济损失已退还。

2023年5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以“帮助他人修复银行征信,解除银行贷款逾期而进入银行卡黑名单记录”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那某某·艾某某15000元。案发前,于2023年12月,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退还被害人那某某·艾某某2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经过特克斯县公安局退还被害人损失13000元,被害人那某某·艾某某的所有经济损失已退还。

综上,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以“帮助他人修复银行征信,解除银行贷款逾期而进入银行卡黑名单记录”为由骗取了五名被害人共计31000元。案发前主动退还诈骗数额10000元,案发后,经过特克斯县公安局退还诈骗数额21000元,五名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已经被不起诉人主动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诈骗数额较大,并在案发前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所有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接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本案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罚。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沙某某·托某某拟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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