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刑不诉〔2023〕112号
被不起诉人海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98********,住**镇**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31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海某某谎称自己是公职人员以可以消除银行不良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木某某的10100元人民币,所得财物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海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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