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6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街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镇锦江河干流施滩水域处使用电力设备捕捞水产品被当场抓获,现场从滕某某处扣押电鱼设备一套。经鉴定,滕某某所使用的捕捞方法和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捕捞方法。案发后,滕某某已主动缴纳渔业修复金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主动缴纳渔业修复资金,愿意恢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在滕某某处扣押的捕捞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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