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3********,水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街道**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同其家人以及朋友石某等人在榕江县忠诚镇孖龙村五组的自己爷爷潘某甲家吃饭。吃饭的时候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喝了半碗家酿米酒。19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T0****的小型轿车搭载自己的妻子、母亲等人从潘某甲家离开往榕江县城方向行驶。于21时20分,当其行驶至黎(平)炉(山)线89km+800m处(小地名:榕江铁桥路段)处被榕江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被民警带至榕江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样里面乙醇含量为92.60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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