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安顺市开发区黔中商贸城菜市场卖肉,期间见被害人余某某路过,便想起自己曾因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便心生怒火,潘某某便使用拳手殴打余某某的脸部,导致余吉水鼻子受伤,经鉴定,余某某所受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此前无刑事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同时潘某某的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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