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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别名潘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系安顺市开发区**KTV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2020年7月9日因寻衅滋事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同年8月1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潘某甲、卢某均是安顺市开发区**KTV(南马广场)员工。2020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潘某甲、卢某下班后相约到开发区**广场**路的“遵义虾子羊肉粉”点吃宵夜,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也随后赶到,途中王某某遇见骑车路过的被害人金某某、王某某在说活,误以为二人在骂自己,随即与金某某、王某某发生口角,潘某甲、卢某闻讯从店里出来,推搡被害人金某某,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下班骑车途径此地,潘某甲、王某某相继向王某索要刀具,王某均未提供,王某某、潘某甲在与金某某争执期间,对金某某实施殴打,王某、卢某见状上前参与殴打金某某,王某持刀将金某某腰背部刺伤(后经法医鉴定,金某某损伤为腰背部刀刺伤,评定为轻微伤),金某某挣脱四人围殴后逃离案发现场。当日凌晨金某某、王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2020年6月29日12时许公安机关通过天网监控追踪,在安顺市开发区龙飞网吧将犯罪嫌疑人潘某甲抓获归案。潘某甲被抓获后,潘某甲主动提供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某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随即传唤王某、王某某到案。三人到案后主动提供同案犯罪嫌疑人卢某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随即传唤卢某到案。2020年8月1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潘某甲、卢某家属分别与被害人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代三人各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共计27000元,被害人对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本案起因主要因王某某所引起,直接致伤者系王某,潘某甲、卢某属从犯,同时二人系初犯、偶犯,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在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潘某甲、卢某后,公安机关对二人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潘某甲、卢某仍能够随传随到,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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