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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4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1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潘某在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菜场附近捡拾到被害人刘某某遗失的OPPO R9s手机一部。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潘某通过刘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陆续转账11笔、共计人民币15197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

2020年4月8日,公安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将潘某抓获。案发后潘某赔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18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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