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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波)(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08时05分许,潘某某驾驶贵G****4(临)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方向往安顺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路(**路段)时,所驾车辆与齐某某驾驶载乘李某某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驾车人齐某某死亡、乘车人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某立即停车查看事故情况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后经安顺市交警一大队认定,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致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潘某某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且属初犯、偶犯,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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