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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盛慧)(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6********,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和朋友俞某某等人一起在榕江县古州镇大河口码头的音乐酒吧喝酒,其中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用了6瓶啤酒。当天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同俞某某两人从酒吧出来,因俞某某已经醉酒,因此潘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俞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俞某某从音乐酒吧往其居住的阳光小区行驶。当其行驶至东滨江大道0km+100m(小地名二桥车江桥头路段)时,和在施划有禁止掉头实线处掉头的由陈龙驾驶的贵JR****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随后陈龙报警,双方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到场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对不起诉人潘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被交通警察带至榕江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里面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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