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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牟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牟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学校集体户。2020年8月24日因交通肇事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8日本院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酒后驾驶贵G6***学号小型轿车送朋友王某涯、王某意、蒋某某回家,当日,被不起诉人牟某驾驶的车从老大十字方向往北门方向行驶至中华北路老大十字至北门300米处时,碰撞到正推行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此经过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涯随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与此同时蒋某某随即拨打120电话求救。随后牟某、王某涯等人便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及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被害人李某某已死亡。公安人员经对被不起诉人牟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呼气测试数值为145.9mg/100ml。后经抽取牟某的静脉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0.17mg/100ml。经安顺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牟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随后公安人员将被不起诉人牟某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牟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共计5038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能够遵守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503800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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