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3********,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杨武乡大屯村某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王某某驾驶贵GFA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广顺镇凯佐社区往广顺镇政府方向行驶,20时5分,驶至广顺镇夜郎大道300米(政府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执勤民警带王某某到长顺县广顺镇罗湖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样低温冷藏存于长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物证室。2020年9月21日民警将血样送往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检测,在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0.91㎎/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酒精含量超过刑事立案标准不到一个百分点,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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