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7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镇**社区**栋**,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乡**村**组。在家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08日被晴隆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被告人王**醉酒后驾驶贵E8****号小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晴隆县**方向往晴隆县**镇方向行驶,于同日21时53分,当车行驶至晴雨线30公里500米处时被晴隆县公安局聂**、王**查获。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48mg/100ml,并带其到晴隆县人民院提取血液样本。于2020年04月03日将王**的血液样本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0.26mg/100ml。已达到酒精驾驶机动车标准,王**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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